诉求标题:对于执行保全立案标准以后和被告人的联系
诉求时间:2024-04-09 19:55
诉求内容: 4/9上午吉林省龙潭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本人微信、支付宝账户,经查债务由之前的小赢卡贷转移给吉林坦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,本公司于2023年1 月17日成立,本人债务于2022年开始执行,由于签订合同有问题所以没有于债务方达成一致,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,在债权人未同意或未表示的情况下,则视为不同意,那本人的执行保全,应是不成立的,司法机关并未核实对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,对此次工作提出疑问 本次案件号码(2024)吉0203执保90号),请尽快解开司法冻结
4/9上午吉林省龙潭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本人微信、支付宝账户,经查债务由之前的小赢卡贷转移给吉林坦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,本公司于2023年1 月17日成立,本人债务于2022年开始执行,由于签订合同有问题所以没有于债务方达成一致,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,在债权人未同意或未表示的情况下,则视为不同意,那本人的执行保全,应是不成立的,司法机关并未核实对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,对此次工作提出疑问 本次案件号码(2024)吉0203执保90号),请尽快解开司法冻结